#離職 #勞基法 #預告期間
在職場不論多久,總有離職的一天。到了離職的時候,究竟該怎麼處理離職手續,才符合法律規定能保障自己呢?吉律師們最近收到許多吉友來信詢問類似的問題:
律師好,進入公司的時候有簽了勞動契約,之後我在那邊總共做了8天。後來因為覺得不適應工作,所以跟公司提出辭職,公司依照當初的勞動契約上所寫,沒有滿1個月者,至少要提早7天提出離職。我該怎麼辦呢?
💡首先,離職要不要提早跟老闆說呢?
🎸勞工終止契約時,根據勞基法第15條規定,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該根據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期間預先告知雇主。
💡再來,要提早多久跟老闆說呢?
🎸預告期間規定根據勞基法第16條:
繼續工作3個月~1年未滿者 ➡於10日前預告
繼續工作1年~3年未滿者 ➡於20日前預告
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 ➡於30日前預告
✅✅✅結論:工作未滿3個月,雖然與公司間勞動契約有特別約定,但是這些約定的預告期間,是不能比法條規定更不利於勞工的。根據上面法條,不需要依據預告期間規定,就能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的。
希望透過下面的圖片可以更清楚讓大家一目瞭然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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